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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远公积金最低标准
截至2024年,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标准依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及广东省、清远市相关规定执行。具体如下:
一、缴存基数下限
根据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最新最低工资标准,清远市现行(2023年1月1日起执行)最低工资标准为:
清城区、清新区:1720元/月
英德市、连州市、佛冈县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、连南瑶族自治县、阳山县:1620元/月
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,且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对于新入职或收入较低的职工,部分单位可按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。
二、缴存比例
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%,不高于12%。
因此,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计算如下:
清城区、清新区:
最低缴存基数1720元 × 5%(单位)+ 1720元 × 5%(个人)= 172元/月
其他县(市):
最低缴存基数1620元 × 5% × 2 = 162元/月
三、注意事项
1、实际缴存金额由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,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标准。
2、若职工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,仍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。
3、具体执行以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政策为准,建议咨询官方热线:0763-12329 或访问官网获取最新信息。
如需办理或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,可通过“粤省事”小程序、“广东公积金”APP或前往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办理。
🕐 2026-04-20 05:44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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